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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 中小企业力度 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
发布时间:2022-07-04


各县 (市 、 区)财政局 , 市级各单位:

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 “疫情要防住 、 经济要稳住 、发展 要安全”的要求和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工作 部署 , 以及省委省政府 、 市委市政府有关实施方案精神 ,按照 全面顶格 、 能出尽出 、精准高效的原则 , 坚持靠前发力 ,适当 加力 ,不断提升积极的财政政策效能 , 高效发挥政府采购政策 助力稳定经济发展功能 , 现就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 业力度有关政策措施通知如下 。


 

 

一 、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项目预留中小企业份额

严格执行 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》规定 , 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 。 在落实 《浙江省财政厅关于 进 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》 (浙财采监 2022 3 号)文件要求预留份额的基础上 ,超过 200 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 ,预 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算份额从 40%提高到 50% 。 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至2022 年 12 月 31 日期间发布采购公告或 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规定执行 , 到期后 按浙财采监〔2022〕3 号通知规定预留份额执行 。

二 、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价格评审优惠幅度

各地 、各部门应认真落实 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 理办法》(财库〔2020〕46 号)和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 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》(财库〔2022〕19 号)相关规定 , 货物和服务项目中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 , 以及 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 ,采购单位 、采购代理机 构应结合项目实际 ,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原则上按最高 优惠幅度 20%给予扣除 ,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;对于联合协 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 30%以上的 ,采购单位 、采购代理机构应结合项目实际 ,对联合 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原则上按最高优惠幅度 6%给予扣除 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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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 。 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至 2022 年 12 月 31 日期间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 目按照本规定执行 , 到期后按财库 2022〕19 号通知规定优惠 幅度执行 。

三 、进一步降低政府采购制度交易成本

(一 )加快推进 “免证明化”

简化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形式审查 ,供应商书面 承诺符合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的 ,不需要再提供财务状 况报告 、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记录 、 无重大违法记录 等证明材料 。

(二 )加强资金支持力度

继续执行全面取消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 、 实行电子标

书 (采购文件)免费 。 完善政府采购合同预付款条款 ,采供双  方应明确预付款比例 、 付款条件和时间等 ,确保政府采购预付  款制度落实到位 。 对中小企业合同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  同金额的 40%,不高于合同金额的 70%;项目分年安排预算的 ,  每年预付款比例不低于项目年度计划支付资金额的 40% ,不高于  年度计划支付资金额的 70% 。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 , 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 ,但不得低于 20% 。鼓励采购单位免收履  约保证金 ,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 ,  最高比例由不超过合同金额的 2 . 5%调整为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% ,


 

 

且不得拒收履约保函 ,项目验收结束后应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 。 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金融服务 ,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发 “政采

”“履约保函”“预付款保函”等金融服务产品 , 给予企业灵 活 、 有力的金融支撑 。

(三 )加快资金支付进度

采购单位应及时确认采购结果 ,及时发放中标通知书 ,及 时签订采购合同 。 政府采购合同需载明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 任 。 采购单位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 ,应当自收到发票 后 7 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约定的供应商账户 。

四 、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落实有关政策

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 、 服务 ,执行预 留份额 、价格评审优惠 、优先采购等政策 。 鼓励政府采购工程 项目根据项目特点和专业领域合理划分采购包 ,积极扩大联合 体投标 、 大企业分包 ,将适宜由中小企业承接的部分采用更为 灵活的方式预留给中小企业 ,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门槛 。 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律法 规 、 国务院关于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和我省 、 我市实 施方案工作部署 , 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 企业政策相关措施 ,调整完善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 、评标 制度等规定和做法 ,保障有关政策可执行 、 能落地 。

五 、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


 

 

强化政府采购预留中小企业份额预算管理 ,发挥数字化管 理工具优势 ,督促采购单位认真执行预留份额有关政策 。 加快 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度 ,采购单位应尽可能提前启动采购程序 , 提升采购需求管理 、 结果确认 、 合同签订 、履约验收 、 资金支 付等环节的效率 , 原则上不晚于 7 月底按规定公开政府采购项 目采购意向 ,无特殊情况应于 11 月中旬前完成采购 。财政部门 要按照 “放管服”改革要求 ,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相关事项的 审核审批效率 。

六 、进一步加大支持科技创新力度

贯彻落实对首台套产品 、 符合条件的制造精品的政府首购 制度 。优先推荐专精特新中小企业 、创新产品参加政府采购活 动 。 对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首台套产品 , 自纳入 《省推广 应用指导目录》起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,视同已具备相应 销售业绩 , 业绩分为满分 。 充分发挥台州 “精品馆”的功能作 用 。 加强进口产品管理 ,推动医疗设备领域的产学研合作 。探 索创新高端制造医疗仪器设备采购新模式 ,积极支持高精尖医 疗设备和中国 (浙江)卫生健康科技研发与转化平台认定的创 新医疗仪器设备推广应用 ,加快推动卫生健康科技成果转化和 高端医学装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 , 助力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 。

七 、进一步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

深入实施绿色政府采购制度 ,对列入国家节能产品 、环境


 

 

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产品 ,依据认证证书实施强制采 购 、优先采购 。 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 ,在政府采购文件中明确 绿色低碳要求 ,加大绿色低碳产品采购力度 。 优先采购绿色包 装产品 、 绿色物流配送服务以及循环利用产品 。 加大新能源 、 清洁能源公务交通工具政府采购力度 ,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除 特殊地理环境等因素外原则上采购新能源汽车 ,优先采购提供 新能源交通工具的租赁服务 。推广应用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材 , 深化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 。

八 、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公平公开

加快推动统一大市场建设 , 消除区域市场壁垒 ,从严处理 以不合理条件限定政府采购供应商或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 歧视待遇的行为 。 通过承诺入围方式征集供应商且协议期尚未 届满的网上服务市场项目实行常态化开放入驻 。 采购限额标准 以上 、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 , 规格 、标准统一 、 现货货源充 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拟进行竞价采购的 , 应通过项目采购系统-询价采购实施 。

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透明度和规范程度 ,包 括投标资格条件审查后应当天公布审查结果 ,评审结束后当天 公布专家打分结果 ,采购结果公告内容必须包含标的物规格 、 型号 、 数量 、 单价 、 服务详细需求以及代理机构具体收费标准 和收费金额 。 在原有采购意向 、采购文件 、 资格审查结果 、 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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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 (成交)结果 、采购合同 、 专家评审明细 、履约验收结果 、

投诉处理结果 、行政处罚结果等全链条信息公开的基础上 ,各 预算单位应在每年的 6 月 30 日前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上一 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实际执行情况 。

九 、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评审管理

稳步推进远程异地评标 。 采购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委派采购 人代表参加项目评审 。 推进采购需求和评审因素编制的科学化 和精细化 ,评审小组成员个人主观打分偏离所有评审小组成员 主观打分平均值 30%以上的 ,由评审委员会启动评分畸高 、畸低 行为认定程序 , 限制专家自由裁量权 。

十 、严格落实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流程

(一 )采购文件必须随采购公告上传 , 可在线获取 ,不得 强制供应商赴现场领用 。

(二 )供应商可在线投标 ,且无需另行提供纸质版标书 。

(三)可在线开标 ,供应商无需到线下开标场所 。

(四)中标通知书可寄送或下载 ,不得强制供应商到现场 获取 。

(五 )采购合同可盖章后送达 ,不得强制供应商在现场签 订 。

(六)积极推进政府采购电子档案云存储管理 ,加快供应 商信息登记和商品上架审核 。


 

 

十一 、进一步健全政府采购监管模式

推进实施政府采购预警监控管理 ,提升采购监管事前预警 、

事中监控 、 事后分析能力 。 优化平台交易维权功能 , 完善交易 维权预警规则 、 处理规则和申诉规则 ,保障市场主体权益 。 继 续推进网超商品标准化和价格指数建设 。 实施政府采购领域轻 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 。

各地 、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 ,增强责任感 、 紧迫 感 , 扎实推动政府采购支持经济稳定健康发展各项政策落地见 效 。各级主管部门要明确工作责任 ,加强对所属单位的监督管 理 ,建立健全高效落实机制 。

本通知自 2022 年 7 月 1 日起实施 。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 不一致的 ,按本通知执行 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台州市财政局  2022 年 6 月 28 日

 

 

 

信息公开选项:主动公开

 

台州市财政局采监处承办

办公室 2022  6  28 日印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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